契約小常識

2013-11-11
 契約篇

一、 屋東與房客欲到友租居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書需準備哪些資料 ?
Ans: 屋東需準備的資料:1.房屋稅單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2.身分證  3.印章
      房客需準備的資料:1.身分證  2.印章
 
二、  租約是否應做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比較有保障? 公證或未公證的租約究竟有何差別?
Ans: 很多房東或房客經常會要求租約要送法院公證,原則上租約即使未公證,仍然屬於合法發生的效力,並非一定要公證,才能合法生效。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曠日廢時的打官司。(但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對不定期及逾五年之定期租約做了例外規定解釋)
再言之:雙方簽訂租賃合約內容的相關權利義務 都必須載明在公證書裏的,並表明「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旨,否則仍然不具有直接能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