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小常識

2013-11-11
 訂金篇
一、收取定金的意義為何 ?
Ans:
1.帶看人員會與欲承租的房客預付定金,做為該房屋保留承租簽約承租的權利 (若屆時承租人未在期限內完成簽約則訂金沒收不予退回)。
2.定金還有另一項功能就是帶看的房客談及欲承租的條件,例如: 降租金、增加傢俱、家電等..還需與屋主協商時,為了掌握欲承租的房客在屋主同意條件後能確保簽約不反悔而收的定金,是類似斡旋金的意義(若談及承租條件屋主同意承租後悔不租則所收取的定金全數沒收,倘若屋主沒同意承租條件則定金全數退回。
 

二、定金我國民法上如何解釋 ?
Ans:  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2.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